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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4474次

连云港市中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市卫计委《关于连云港市中医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连卫﹝201855号)要求,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各科室参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连云港市市属医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按规定可以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变相将保留车辆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公务车辆固定停放在车库内或院内指定区域。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驾驶员在接到办公室开具的派车单或出车通知方可出车。夜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时,可由院行政总值班先行派出应急工作车辆,事后再补齐用车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实行保留车辆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汇总评价制度。

第八条  建立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办公室负责制作保留车辆出勤登记簿,登记用车处(科)室、用车任务、用车去向、用车性质、用车时间、用车人员、车辆号码、行驶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九条 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章  公务出行保障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

第十二条  保障范围内和特殊情况市域内,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保留应急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查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三条  适度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省内跨行政区域普通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涉及人员较多的公务出行及特殊情况,经审批流程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租赁社会车辆进行保障。

第十四条  公车改革参改人员参加市域外管理类公务活动,需用公车前,事先一律将相关会议通知或函件等报院办存档备案。

第四章   公务出行保障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不高于改革前”的基本要求,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公车改革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报销或补贴发放人员范围,明确医院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关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从取消车辆停驶封存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按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或支付核定的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保留车辆的,不再报销出差市内交通补贴。

第五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司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严守保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 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强对司勤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司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实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检审、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的定期检验率达100%。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台帐、痕迹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强化安全检查目标任务。

第六章   公务车辆的处置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报废、更新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留车辆符合处置条件的,严格按照公开拍卖或直接报废的办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连云港市中医院公务用车审批表.doc
连云港市中医院公车应急使用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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