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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13-5-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5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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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连云港市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一、 患者有权复印病案的内容有: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8 、手术同意书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10、病理报告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二、下列人员或机构可复印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患者授权的保险机构 4、公检法机构5、申报职称人员。

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法定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检、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因申报职称需要复印医务人员本人书写病历时,需由医院人事处出具复印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要求复印病历。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审核、登记工作。

四、住院病历及未归档病案,患者申请复印时,应由所在科室指定专门人员将病案送达病案室进行复印,病历不得交患者本人及其亲属。

五、复印病案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包括申请核对、病案调用、复印、登记等过程):

1、病案管理人员必须核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核对后对申请对象性质、申请内容、申请日期、病案号进行登记

2、复印过程,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复印,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所复印材料加盖病案复印章

3、复印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复印病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放入病案袋中存档。

六、复印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七、重新出具门诊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连云港市中医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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