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市中医院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规范医院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医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进一步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价格公示内容:
1、药品价格公示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及价格等。(附表一)
2、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包括:编码、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
二、价格公示方式:
1、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收费处、住院处等)采取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面向患者实行价格公示。
2、将常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到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化验室、放射科等科室,在易于病人查阅的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牌。
3、使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进行公示的医疗机构,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在公示栏下方应标明连云港市物价局监制,举报电话12358。
4、实行公示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执行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连云港市中医院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