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医保〔2017〕34号
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引导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卫生部门“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经过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规范,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 纳入管理药品的选择范围
纳入管理的药品从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含解放军第149医院)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结算中药品(通用名)费用前100名的品种中进行选择。
二、 药品管理要求
1、 未进入2017年版国家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
对于未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附表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使用数量和金额,以2016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执行年度药品费用50%的降幅指标;对于2017年度内我省医疗保险目录予以增补的药品,以2016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执行年度药品费用30%的降幅指标。对于实际降幅低于下达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时先按照结算办法计算,然后对差额部分再全额予以扣除。
2、 营养性药品
营养性药品是指能起到补充人体营养物质作用的药物(附表二),以2016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执行年度药品费用20%的降幅指标。对于实际降幅低于20%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时先按照结算办法计算,然后对差额部分再全额予以扣除。
3、 辅助性药品
辅助性药品是指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辅助性治疗”,或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共同确定的用于疾病辅助治疗的药品(附表三),以2016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执行年度药品费用10%的降幅指标。对于实际降幅低于10%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时先按照结算办法计算,然后对差额部分再全额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