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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到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和对口支援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153次

关于选派到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和对口支援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解决到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工作及承担对口支援(援外、援藏、援青、援疆等)任务的人员,抽调、派出至上级单位人员晋升职称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圆满完成各项支援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遇发放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经上级部门、医院选派到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工作及对口支援(援外、援藏、援青、援疆等)抽调或派出至上级单位晋升职称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

(二)援外出国人员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237号)中相关规定待遇,医院将根据援助不同国家及地区,按当时最新文件标准设置生活补贴及奖励待遇具体标准。

(三)按照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临时选派至市基层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按频次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

)外出进修学习人员不在此规定范围。

)因疫情防控需要抽调至院外支援人员待遇另行制定。

二、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经医院选派到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工作及对口支援人员(援外、援藏、援青、援疆等)抽调或派出至上级单位晋升职称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的人事、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在我院,其原工资、各项福利保持不变。

(二)绩效待遇

1、经医院选派至基层(一线)单位挂职、工作和抽调或派出至上级单位的人员,服务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所属科室绩效分配范围并保持原绩效待遇不变。

2、为提高对口支援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对口支援人员(援藏、援青、援疆等)实行绩效分配倾斜。

1)对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绩效倾斜系数在原系数的基础上,正科管理干部增加0.8,副科管理干部增加0.6,高级职称增加0.5,中级职称增加0.4,初级职称增加0.3

2)从事临床、医技、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所属科室绩效分配范围。对口支援人员(援藏、援青、援疆等)的奖励性绩效,在院平均奖励性绩效为1的基础上,正高职称增加1.3,副高职称增加1.2,中级职称增加1.1,初级职称增加1

3)双跨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晋升职称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按《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苏卫医政〔2023〕17号)相关规定),在服务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所属科室绩效分配范围绩效按照全院医师平均奖发放;对独立参加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的人员,额外发放3000元/月的补助,具体以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考核证明为准。

4、以上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倾斜的人员,如受援单位为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挂职、工作、对口支援任务结束后(如任务时间超过半年,也可按季度结算),由受援单位出具发放明细证明,我院按照上述政策补足差额。

(三)其他待遇

根据《关于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83号),援藏、援青、援疆等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一)援藏、援青、援疆等人员每月享受医院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含营养费)。援藏、援青人员每月享受3500元生活补贴,1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援疆人员每月享受3000元生活补贴,1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援藏、援青、援疆人员根据援派工作时间每年发放一次御寒费,第一年发5000元,次年起每年发3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援藏、援青、援疆人员赴受援地工作前,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援藏、援青、援疆人员在受援地工作期间,逢传统主要节日(春节、中秋节等)医院组织相关部门对家属(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慰问。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我院报销一次,交通报销标准、比例参照《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连中医〔2023〕141号)执行。

(四)援藏、援青、援疆人员援助一年及以上完成任务返回后可享受一次性休假,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受援地工作期间保持一致。援藏、援青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援疆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

三、其他事项

(一)选派人员要严格遵守基层医疗机构及受援医院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支援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出医务人员,由受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我院。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同等条件下对支援服务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者,在提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进修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和医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连云港市中医院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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