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医院关于加强职工各类假期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各类请假程序,使医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现对我院职工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一、各类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是年头减年头,不能虚算。)
职工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月至11月底之间,如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满工作年限后的次月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在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重新计算年休假天数。当年招录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工作年限根据其档案、聘用劳动合同和原单位社保缴费记录等核定,入职当年需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休假情况证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顺延至下一年度扣除):
1.当年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60天及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90天及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120天及以上;
5.当年不服从工作安排,7天内拒不到岗工作的;
6.当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7.当年刚调入的职工。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编制休假计划,鼓励职工在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分批、分时休假。年休假在一年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本年度休完。如确系工作原因最迟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休完。
国家法定休假日(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休息日(按周六、周日两天计算)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按节假日、休息日的实际天数予以顺延。
职工休假期间应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的,不得从事其他有经济收益的医疗活动,要保证休假后能以良好的精神和身体状态投入工作。职工休假期问发生的各类人身安全事故及纠纷,由职工个人负责。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或父母在外地的,并且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的(职工探亲目的地与连云港市区距离大于800公里)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配偶结婚前已在外地工作的,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配偶结婚后去外地工作的,需外派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申请探望配偶,须持有配偶方当年未休探亲假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结婚当年按已婚职工的探亲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当年年休假、育儿假、放射保健假等,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探亲假须一次休完。
(三)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3天。
2.婚假原则上一次性当年休完。
3.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可予以顺延。
(四)丧假
1.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丧假3天,去世亲属在连云港市辖区以外的给假5天。(含2天路程假)
2.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丧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五)事假
1.职工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事假,申请人需填写事假申请书,并注明请假原因及天数,由申请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申请人所在科室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休假。
2.事假必须严格控制,各科室要慎重把关。
(六)调(补)休假
1.职工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认定后,可按实际加班的天数给予调(补)休假,并由科室考勤员如实记录备案。
2.调(补)休假原则上应即时休完并且不得累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即时休完的,科室负责人须在当月内安排调(补)休,调(补)假当月清零。
(七)工伤
职工发生疑似工伤侵害后,在工伤认定之前,职工需要请假休息的,一律按照病假处理。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待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后,可将工伤期内发生的病假以工伤来处理。
(八)放射保健休假
1.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放射保健休假。其中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1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20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休假25天,满3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2.当年的病假、事假、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探亲假、读博、工伤等累计达到放射保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安排放射保健休假。
3.放射保健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
(九)病假
1.门诊
①请病假者必须持有本院专科门诊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②每张门诊诊断证明不得超过7天,急诊诊断证明不得超过3天,患肺结核、肝炎等传染病的每张诊断证明不得超过1个月。
2.住院
①由三级以上医院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门诊病历、入院申请单等。
②凭入院申请单办理入院手续,同时上报所在科室备案(病情危急时可电话沟通后补办手续)。
③住院后出院的病休证明每张不超过两周,患肺结核、肝炎、重大疾病(参照医保规定)等住院后出院的病休证明每张不得超过1个月,如病情需要可再续假。
3.职工因危急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的,病休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科室代为报送组织人事处,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病休时间自病休证明开具之日算起,不得推迟或选择病休时间,病休含双休日、节假日。
5.病假期间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查实在院外从事医疗及其他活动者,将取消“病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十)计划生育假、产假、护理假
1.计划生育假: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③输精管结扎术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术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加14天;
⑤人工终止妊娠:计划内怀孕3个月内的,休息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休息42天(带环怀孕可享受流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休息98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加休1天。计划生育假需经本院妇产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后按医院请假流程办理。计划外怀孕不享受流产假,按病假对待。
⑥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2.产假:
①女方产假158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产假由各计划生育小组长出具产假证明给予相应假期。
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和1小时的路程假。
3.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十一)夫妻共同育儿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休假时需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材料。
(十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父母护理假应当在当年内享受,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独生子女享受父母护理假应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资料。
二、请假与考勤流程
1.申请:除正常节假日以外的各类请假本人应于休假前先到所在科室申请休假(病假须提供病假诊断书或出院记录;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产假、陪护假、哺乳假须提供各计划生育小组长提供的休假证明;夫妻共同育儿假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须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资料)。
2.科室负责人审核:请假人员的休假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核准同意。
3.职能处室审核:职工申请各类假期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临床医技科室人员由医务处审核,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审核,行政职能及后勤人员等由组织人事处审核。
4.分管领导审核:中层干部在完成职能处室审核后,还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5.科室备案:请假人需将相关休假手续交到所在科室考勤员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6.上报考勤:考勤员在收到科室人员各类休假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在考勤系统中录入,以备组织人事处掌握人员请假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各类请假手续均可在OA系统办理,特殊情况也可到组织人事处现场办理,相关流程审批同意后方可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2.考勤员应如实登记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办理科室人员申请休假相应备案手续,留存本科室当月所有人员的病假诊断书或出院记录、计划生育休假证明等材料,管理好本科室的考勤资料。
3.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汇总表,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每个月25日前将本科室人员考勤上报到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统计全院考勤并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检查。
4.医院将不定期组织深入科室检查科室请假备案手续,并将此作为中层干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5.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严格审批,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请假申请,不得准假。
6.如有未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或瞒报、漏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医院将对考勤员和科室考勤负责人做出经济处罚,对考勤员给予100-300元处罚;对科室考勤负责人给予300-500元处罚,并公示考勤不规范的科室名单。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中医院组织人事处
2024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