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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关于引进、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168次

连云港市中医院关于引进、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大医院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奠基,科技兴院战略,引进和培养优秀博士人才,推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博士学历及(或)学位并符合三甲中医院专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要求而引进或在职培养完成学业回院工作人员。在职培养指以统招、委培、定向、选送、自费等形式取得博士学历及(或)学位人员。

三、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的引进和培养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才日常工作。人才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配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出台。

第二条:引进对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日制院校学历及学位毕业的应届或往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博士研究生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交通食宿费报销:对具备上述条件来院参加应试,经医院考核合格,被正式录用者,医院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一次;

2、安家费补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在院工作满一年,经考察、考核合格后,医院一次性给予住房补助50万元; 

3、博士科研启动费:引进博士研究生来院正式工作半年后,医院给予博士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由科教处跟踪考核费用使用情况);

4、引进博士毕业研究生专项津贴补助三年:引进的博士毕业研究生,副高及以上每月3000元、主治医师每月2000元、住院医师每月1000元,以上津贴补助从上班第二个月起开始发放; 

5、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医院积极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争取一定经费补助;

6、来院后暂时没购房者,医院安排两年过渡住房或协助其申请市人才安置房;

7、医院帮助协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配偶属医务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可协助调入本院,不符合的作为合同制人员安排工作;

8、医院引进或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有科研课题立项的,医院尽量为本人提供与科研相适应的实验室或实验设备,并视科研情况酌情给予资助和扶持;

9、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医院岗位设置评聘管理过程中,岗位聘用不受科室岗位职数的限制。

二、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可享受以下待遇:

1、医院鼓励在职职工攻读委培或脱产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及学历者,回院工作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万元;获得博士学历或学位者,回院工作后一次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学习期间,医院发放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100%基本工资,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和编内人员的职业年金,并给予每月生活补助2000元;

3、医院发放在职培养博士毕业研究生回院上班专项津贴补助三年:副高及以上每月3000元、主治医师每月2000元、住院医师每月1000元,以上津贴补助从上班第二个月起开始发放; 

4、博士科研启动费:在职培养博士毕业回院正式上班后,医院给予博士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由科教处跟踪考核费用使用情况)。

第四条:管理与监督

一、各部门、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博士研究生的引进与培养,主动配合医院做好对引进、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的考核与服务保障工作。将博士研究生的引进、培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各部门、各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科主任年终述职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二、引进和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需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服务期为10年,服务期从签订服务协议书之日算起,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关事项,因辞职、调离本院,或因违反医院规定被解除合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非医院原因在医院未满10年服务期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并付违约金10万元,配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退回原单位。

三、引进和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定,如因违法违纪被查处,视情节轻重,医院有权追回发放的各种补助、奖励和津贴。

四、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读博前,应与医院签订《连云港市中医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读博院校、攻读专业、培育期限及脱产工作期,在攻读博士期间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以辞职和任何形式调离我院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并付违约金10万元。

五、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如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中途终止学业、读博单位鉴定不合格者,学习期间发生的所有经济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退还医院已发放的生活费补助,医院可根据有关情节给予其辞退、降职、调整岗位或待岗等方式的处理,且以后不再外派读博。

六、本规定中未提及的人才的待遇、管理等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日期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连云港市中医院委员会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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