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医院会诊制度 |
发布时间:2013-5-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5389次 |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院专科的发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预防医疗事故及医患纠纷的发生,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涉及多专业学科的跨科疾病等在诊断、抢救、治疗或开展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过程中需要上级医师或他科医师指导或协助时,应及时申请会诊。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病人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 (二)申请会诊的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经治医师认真填写会诊单,经科主任签字后送往应邀科室。申请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病历,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X光片,CT片,MRI片等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如骨穿包、胸穿包、胸腔闭式引流瓶、气管切开包等)。 (三)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低年资住院医师、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如遇会诊医师仍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进一步向上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保证诊疗质量。 (四)会诊时,邀请科室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必须陪同,详细介绍及相关治疗情况,受邀医师应详细询问、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充分讨论,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经治医师详细做好会诊记录,受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会诊记录或在会诊记录上签字,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五)会诊种类与实施办法 普通会诊 1、科内会诊:本科内疑难病例或住院三日未能确诊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经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名后,由经管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送应邀科室。要求特殊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自行携带会诊单到有关专科检查。少数确需携带病历前往检查者,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不得将病历交给病员及其家属。 3、特殊病人会诊:由经管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如为危重疑难病例应报医务处备案,必要时报分管院领导。应邀科室应派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 4、门诊会诊:由首诊科室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需要会诊的科室,必要时与病人沟通交代清楚,或提前和应邀科室联系。病员到相应门诊科室会诊时,排号护士应予以优先安排。如病情特殊或危重,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可用电话通知,应邀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不得推诿。 5、全院会诊:病情复杂、特殊或疑难病例,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应邀科室、应邀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字后送交医务处。医务处协调后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医务处必须派人参加,如不是危、急、重情况,当事科室必须提前提供书面材料(简要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治疗情况)给应邀科室,以便充分准备。遇特殊病人会诊,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会诊由科主任(或主诊医师)主持。 6、院外会诊 (1)请外院会诊: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及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送交医务处。经医务处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处(班外时间与院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省内专家由医务处联系,申请科室派人接送。必要时可由科主任派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或进行书面会诊,任何人不得私自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会诊时医务处酌情派人参加或主持,必要时请医务处或分管院领导参加;请省外专家会诊,应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和《危重、抢救、疑难、手术病人报告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送医务处,由医务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医务处负责联系。 (2)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受邀医师前往,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生病等)无法前去时,医务处应酌情另行指派并向邀请医院解释说明。 急会诊 1、科间急会诊: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遇必须立即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应在会诊单上方注明“急”字样,送单同时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受邀科室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应立即前往,不得推诿。如会诊医师无法处理,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2、全院急会诊: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特殊或重大灾害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多科室急会诊时可申请。可用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或内科二线班、外科听班医师),受邀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主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申请科室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医务处、院总值班,由医务处、总值班报告院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指挥救治工作。 (六)会诊时限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医务处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处安排时间为准。 (七)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 会诊记录包括会诊申请单和会诊意见记录。 1、会诊申请单① 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② 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用红色钢笔或水笔注明“急”字样。③会诊申请单由住院医师负责填写,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上级医师签审的具体规定按本制度中内容执行。 2、会诊意见记录①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签名,经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②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③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的,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需转院的,应报医务处,由院领导批准。 附:关于会诊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现将医师外出会诊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1、任何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手术;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 2、会诊工作班内时间由医务处负责联系;班外时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负责联系,值班人员应于班内时间将会诊情况尽快报医务处或院领导。 3、请省内、外专家会诊:经治科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由经管医师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专业组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交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联系。 4、会诊后需请外院专家在会诊单上记录并签字。 5、外出会诊: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会诊。 (2)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因各种原因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中断会诊。 (4)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如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手术的,所发生的后果自负。 (6)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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