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我院经济效益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第51号令《关于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连云港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连卫规财(2007)3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我院审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医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和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 第四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 加强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实施实时监督,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 加强财务收支审计。通过对单位报表、账册、凭证及相关文件、实物的审计,对单位的日常收支实施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参与单位医疗设备、基建、装璜、维修、消防保安等独立招标采购的谈判,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控制实施全过程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防范风险。 6、参与单位资金使用分配的研究,监督付款计划的公平、合理性,履行必要的监督程序,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7、参与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制定,监督内部分配制度的执行,定期进行审查。 8、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9、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验证实物; 3、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财务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7、经院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中医院 二O一一年二月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