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连云港市中医院委员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9-26   点击量:4360

连中医委20169

中共连云港市中医院委员会

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院党委工作,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履行党委职责,推进党委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中央、省、市委及委党委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市委及委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医院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及委党委的各项指标、决定,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各种重大事项。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院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党委会的召开

(一)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时间在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二下午,如有变化,由会议召集人重新确定时间。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主要研究和商榷党委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个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必须回避。

(六)一般情况下,人事处处长和办公室主任全程列席会议。人事处处长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经会议召集人批准,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七)建立候会制度。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方可与会,讨论完毕即退席。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和省、市卫计委的重要决定、指示、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订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医院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目标确定和重大部署方案;听取和讨论重大工作任务的实施进程和完成情况,研究加快推进措施。

(四)审议通过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卫计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党委名义发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重要的方针政策、行政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研究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和预算外大额资金的使用、分配政策。

(七)审议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推荐或决定相关奖惩事项。

(八)研究审定人才战略工作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方案和政策。

(九)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妇联、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就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

1、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并在会议召开前1-2天交参会人员酝酿。

2、需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方面的议题,一般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通过。分管领导必须督促提出议题的处室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同时提供必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一般不急于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对关系全院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3、凡比较重要而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二)议事和议决

1、党委会原则上按会前确定的议题逐项商议,不得搞临时动议。如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与议题无关的事项。

2、主持人或有关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会议的成员要畅所欲言。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4、会议议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性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比较重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

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6、为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下列情况不作表决:一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二是未经论证或证据不足的议题;三是通报的问题。

7、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问题要突出重点、精炼、准确,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建议和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并如实报告有关争议的问题;发言的同志要开门见山,抓住重点,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一)对党委会决议,各处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有关处室要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二)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委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领导向党委汇报。人事处、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党委会决定事项敦促、催办、查办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汇报。

(三)由有关职能处室直接办理的一般会议决定,由人事处或办公室电话通知或开具决议抄告单或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送会议主持审阅、签发后送达有关部门或各处室。相关处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办公室并反馈给书记或副书记。

(四)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六、会议纪律

(一)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人事处。

(二)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告知会议内容。

(三)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会上分发的密级文件或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会后由办公室、人事处或有关处室及时收回。

七、附则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连云港市中医院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